《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满一年。该法将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明确列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法定情形。本科毕业论文一旦被认定存在上述行为,学位授予单位将不授予学士学位;已经授予的,应当撤销。对正在撰写毕业论文的本科生而言,相关约束已由校内规范上升为法律义务。
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法定情形
学位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该法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纳入统一法律框架,对授予条件、质量保障和学术诚信提出强制性要求。
根据学位法第三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同一条款还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以及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同样适用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处理程序上,相关决定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由个别岗位人员径行作出。实体后果则直接指向学位资格本身: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已经授予的,撤销。
代写、剽窃、伪造所覆盖的行为
学位法以“代写、剽窃、伪造”概括学位论文和实践活动成果中的主要不端类型,其指向与既有学术规范文件相一致。
代写,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非申请人本人完成,包括购买论文、委托他人或中介撰写核心内容等。剽窃,指将他人的观点、文字、数据、图表或研究成果据为己有,未按学术规范标明出处。伪造,指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实验记录、调研材料、参考文献或成果证明。上述行为一经认定,即构成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法定事由。
学士学位的取得本身以完成本科培养方案、通过课程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为前提。学位法要求申请人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本科毕业论文是证明上述水平的法定材料,其真实性是授予学位的前提,而非附加要求。
抽检、调查与学术诚信档案
学位法同时强化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位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抽检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处理。本科毕业论文同样属于抽检范围,不因学位层次较低而排除在外。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将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学术不端行为记入档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将与诚信记录一并留存,影响不限于当次毕业审查。
在学位法施行前,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将购买、出售学位论文,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等列为作假行为,并规定可以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学位法将同类要求写入法律,效力层级提高,适用于全国学位授予单位。
对在写毕业论文学生的直接约束
正在准备或撰写本科毕业论文的学生,面对的是禁止性法律规定。论文须由本人完成;引用文献、数据、图表须标明来源;实验、调研、实习材料须真实可核查。合作完成的内容应如实说明贡献,不得将他人成果表述为独立完成。
合理使用文献、规范引用、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修改完善,不属于学术不端。法律禁止的是以代写、剽窃、伪造等方式虚假获取学位的行为。各校查重规则、答辩安排、格式要求属于培养单位的实施细则,学位法并不替代这些操作规定,但为处理结果提供了法定依据: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代写、剽窃或伪造,后果是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对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若事后查实攻读期间学位论文存在上述学术不端,学位授予单位同样可以依法撤销学位,程序上仍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位法实施满一年,相关条款已进入常规适用阶段。对本科生和青年研究者,可核对的核心事实是:本科毕业论文中的代写、抄袭和伪造,已被法律列为不授予学位的法定事由,学术诚信是取得和保有学位的前提。


